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的方式延期审理)
申请回避
简介
回避是指法官或其他裁判人员因特定原因而无法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从而主动或被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申请回避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47条、《刑事诉讼法》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了申请回避的具体情形,包括: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关系的。
申请回避的方式
1. 口头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庭审前或庭审中当庭口头申请回避。
2. 书面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庭审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回避书,并说明回避事由。
申请回避的程序
提出申请时间:
庭审前或者庭审中(口头申请)。
受理机构:
受理本案的法官或审判长。
审查程序:
法官或审判长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裁定同意回避;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予以驳回。
异议权:
当事人、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回避申请的审查结果提出异议。
裁定回避
法官或审判长裁定同意回避后,应由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官或审判长重新审理案件。
注意事项
申请回避必须有正当理由,不能滥用回避权。
法官或审判长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谨慎审查,既要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又要防止当事人拖延诉讼。
被申请回避的法官或审判长在裁定回避前,一般应当停止行使职责。
当事人申请回避不得影响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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